葫芦岛市开展打击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674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打击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17〕411号)要求,为严厉打击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葫芦岛市环保局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一、领导重视,制定方案,全面部署
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部和省厅《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严密组织,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迅速制定了《葫芦岛市打击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下发到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机构,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圆满完成此次专项行动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突出,严查内容明确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主是是严格检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排查未利用地周边企业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企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树立环保红线意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有效防控土壤污染。工作中, 一是重点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未利用地的周边企业要重点排查。二是强化对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问题要现场调查核实。三是对2016年以来查处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案件组织开展后督察,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迅速查处。
三、工作要求具体,保障措施到位
一是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环境监管属地化原则,有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行动,指派专人负责工作推进。同时,强化与公安、国土、海洋和林业等职能单位的联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二是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逐一解决。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和民事手段依法进行处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要求,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机构要强化现场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
三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