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环发〔2017〕154号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市环保局决定成立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组 长:任守民
副组长:靳宗春 于景波 蒋克旭 晁 雷 赵 光
成 员:张承伟 夏广宇 程德军 田立新 胡 伟
翟克新 赵光伟 吴天一 崔 玉 吕达强
朱绍民 陶英烈 刘大志
二、 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科负责接收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受理对县(市)区环保局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负责组织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办理或答复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答复本科室(单位)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接受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调查取证;负责审查县(市)区环保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科。
3、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复议案件。
三、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被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上报组长,并按组长意见交办有关科室(单位)答复;
2、局有关科室(单位)接到政策法规科转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法规科应在接到有关科室答复意见2日内报请组长审定,3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环保厅或市政府法制办。
(二)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政策法规科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5日内报组长审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和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组长,并交办局有关科室(单位)审查。
2、局有关科室(单位)接到政策法规科转办的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在20日内提交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科。
3、政策法规科收到有关科室(单位)书面审查意见后,5日内提请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材料和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等准备工作。
4、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接到申请后10内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策法规科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5、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复议事项进行表决,形成结论性意见后,政策法规科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对情况复杂,暂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确认的,案件最多延长30日。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将任务落实到有关科室(单位),各承办科室(单位)须在15日内完成任务并将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报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要按上述相关程序在15日内完成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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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