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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环发〔2017154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市环保局决定成立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长:任守民

副组长:靳宗春   于景波  蒋克旭       

  员:张承伟   夏广宇  程德军  田立新   

翟克新   赵光伟  吴天一      吕达强

朱绍民   陶英烈  刘大志 

二、 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科负责接收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受理对县(市)区环保局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负责组织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办理或答复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答复本科室(单位)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接受省环保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调查取证;负责审查县(市)区环保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科。

3、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复议案件。

三、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被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上报组长,并按组长意见交办有关科室(单位)答复;

2、局有关科室(单位)接到政策法规科转办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法规科应在接到有关科室答复意见2日内报请组长审定,3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环保厅或市政府法制办。

(二)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政策法规科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5日内报组长审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和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组长,并交办局有关科室(单位)审查。

2、局有关科室(单位)接到政策法规科转办的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在20日内提交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科。

3、政策法规科收到有关科室(单位)书面审查意见后,5日内提请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材料和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等准备工作。

4、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接到申请后10内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策法规科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5、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复议事项进行表决,形成结论性意见后,政策法规科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对情况复杂,暂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确认的,案件最多延长30日。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将任务落实到有关科室(单位),各承办科室(单位)须在15日内完成任务并将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报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要按上述相关程序在15日内完成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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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9